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群众体育第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开展适合城市社区和农牧区特点的体育活动,加强对群众性体育和健身活动的宣传、管理、指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