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的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在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承包费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