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的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前款所列土地在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承包费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