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土地。

承包期内,对因土地征收、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土地范围内调整承包土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