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升学、服兵役、外出经商务工、服刑的,其承包的土地予以保留。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