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活动,是指特许人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允许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特许人,是指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作出特许经营决定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