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活动,是指特许人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允许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特许人,是指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作出特许经营决定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