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等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