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特许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设施、设备投资补偿等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