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特许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设施、设备投资补偿等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