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调整和监管。制定和调整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兼顾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特许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特许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成本,确定各行业收益率核定方式,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