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特许经营成本应当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计算,包括各项应当计入价格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与特许经营产品、服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列入特许经营成本。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