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特许经营者;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方式、内容、区域、期限;
(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措施;
(四)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五)特许经营权处分与混业经营的限制;
(六)特许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
(七)设施、设备的权属、处置、移交、养护、维修与更新改造;
(八)补偿约定和履约担保;
(九)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