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