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