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并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和重要产鱼区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