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并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和重要产鱼区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