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对重要养殖水域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