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对博斯腾湖、乌伦古湖、赛里木湖、艾比湖、巴里坤湖、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塔里木河等湖泊、河流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提出年度捕捞限额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捕捞限额。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