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