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