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