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吊销清真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