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其采购、保管和烹饪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库房、烹饪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场地必须专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