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停业或者易业前,应当到原核发清真标志牌的部门交回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