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设置的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配置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