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民族所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