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