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在国外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同胞兄弟姐妹,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待遇。

前款所列以外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待遇,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其他亲属,其所在单位可准假。

年老的归侨探亲时,其享受的探亲待遇可以适当照顾。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者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兄弟姐妹,其依法享受的探亲待遇不变。华侨回国探亲,其直系亲属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陪同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