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归侨、侨眷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损毁。归侨、侨眷按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其出境定居后房产权属不变。依法征收、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