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有效成立或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企业终止或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应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把工会组织的办事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