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劳动、工资、人事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