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Article 13In force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劳动、工资、人事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