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设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主席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