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十条有效企业女劳动者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女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性负责人兼任,不足25人的设女工委员1人,依法维护女工利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