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八条有效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或者由上级工会按照区域或行业组成联合工会委员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