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或者由上级工会按照区域或行业组成联合工会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