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企业应当支持劳动者在其开业或投产后6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上一级工会应当协助。

企业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企业依法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