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六条有效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开展工作。未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不得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