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企业认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损害企业或者劳动者利益的,企业或者劳动者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上级工会组织应当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