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处分、解雇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员工,应当听取同级工会委员会意见;处分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的员工,应当听取上一级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