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工会专职或兼职主席的报酬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