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工会主席列席研究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董事会会议或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反映劳动者的建议和要求。企业监事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