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工会组织劳动者开展活动,一般应当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参与者的工资、奖金及补贴由企业照发。不脱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女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企业,每人每月占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补贴照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