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工会组织合并,其资产和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组织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资产和经费由分立后的工会组织共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资产和经费交上一级工会处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