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