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劳动者与企业主建立平等协商谈判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劳动者代表大会或全体劳动者大会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