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委员、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按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