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无偿献血的公民,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用血,享有下列用血权利: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免费用血;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达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