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临床用血费和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的用血互助金:(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二)无工作单位,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均未献血的。55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交纳临床用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