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严肃认真地按规定时限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