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或者代表团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代表议案。议案应由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签名。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由领衔提出该议案的代表团团长签名。议案应一事一案,要求明确,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求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及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