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第三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